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是开展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明确和统一确认的依据和标准,条例第十一条完善了见义勇为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增强行为确认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亲历者和知情人,举荐见义勇为的可信度高、社会效果好,第十二条增加鼓励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举荐见义勇为的内容。为确保行为确认的公正性,第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对确认结果存在异议的复核程序。为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跟踪服务,第十六条增加规定了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档案制度的内容。为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第十七条删除了公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碧 瑶
碧 瑶持续创新评价方式,助力科技人才成长。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是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破五唯”的评价导向更加鲜明,并且在高校、院所、企业渐次落地,转化为实际行动。一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探索了多样化、多元化的成果及人才评价方式,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科技人才的职业发展需求,让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实际贡献和成果都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尊重,享有“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公平机会。实践证明,多元化的评价机制符合科研工作的客观规律,有力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碧 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碧 瑶》